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九號
上訴人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林東原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上訴人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高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兩造就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均有不足,被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玖仟肆佰伍拾元;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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