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2,913元(被告主張債權本金1,196,928元+已到期未受償之違約金65,985元=1,262,9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