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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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伍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6年度上訴字第3687號、97年度嘉簡字第142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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