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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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秀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70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7%│││110754││9月2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俊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0.98%│││119365││0月0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754││0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俊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365││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060號)
一、債務人陳俊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1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俊宇於民國10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5年05月25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機動計息。復於民國101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6年06月06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61%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4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分別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3年09月25日及103年10月06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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