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全球家年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7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117,000元為擔保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板院輔民事冬99年度司聲字第571號函影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現任主任委員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變更為 謝興華 ,並經台北縣泰山鄉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有台北縣泰山鄉公所99年9月7日北縣泰鄉工字第0990017709號函檢附台北縣泰山鄉公所准予備查函、全球家年華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書、全球家年華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則乙○○於99年7月16日已非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逕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聲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於99年9月1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既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