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雪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雪珍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198,485元,暨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