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
何家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羽馨溫振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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