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0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086號抗告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6月3日以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8日送達;又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8月4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46號裁定駁回,且此裁定亦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汪漢卿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