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艷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
4月2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4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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