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原告桂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元,准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價值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聲請人聲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現金,本院認該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額價值相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