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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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28號債權人 張政賢 債務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張美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至對債務人 何斐恩 請求之部分,依債權人所提出三十八度複和式飲食店之商業登記資料所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張美華,無法釋明債務人何斐恩為共同經營者,復未提出其與債務人何斐恩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其他釋明文件,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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