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高雄二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7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