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佳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
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