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淳芊詹淳芳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詹建裕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詹**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29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詹淳芊即詹淳芳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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