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1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泇 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林泇諭戶籍設於臺東○○○○○○○○,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