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己靚 即 陳妍朵 即 陳秀櫻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己靚即陳妍朵即陳秀櫻、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