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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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健勇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彭達鴻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彭健勇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