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