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林翠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饒純英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200元(即宜蘭縣○○鎮○○路○○○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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