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86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鈜鈺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6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