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86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鈜鈺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6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