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宗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育仁 、 黃宜安 、 黃詩吟 、 林佑任 等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原債務人 黃政雄 已死亡,而其繼承人即黃育仁、黃宜安、黃詩吟、林佑任等4人因聲明拋棄繼承遭法院裁定駁回,故列上開4人為黃政雄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育仁、黃宜安、黃詩吟、林佑任等4人聲明拋棄繼承遭駁回之原因,係因被繼承人黃政雄尚存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長女 黃雅雪 並未拋棄繼承,而債務人黃育仁等4人為被繼承人黃政雄之孫子女,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黃政雄遺產之權,故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此觀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8號裁定即明,是債權人仍列黃育仁等4人為黃政雄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難認有何理由,依前揭條文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