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黃詠筑 被告 騏健 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全智 人被告 黃永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騏健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19日邀同被告鄭全智、黃永馨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授信額度,嗣於102年7月24日起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200萬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騏健公司僅分別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99萬7,28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萬4,28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及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欠借款本金餘額│││(新臺幣)│(民國)││(民國)│(新臺幣)│├──┼─────┼─────────┼───┼───────┼────────────┤│1│140萬元│自102年7月24日起│4.5%│102年12月24日│69萬8,099元││││至104年7月24日止│註1│││├──┼─────┼─────────┼───┼───────┼────────────┤│2│60萬元│自102年7月24日起│4.5%│102年12月24日│29萬9,184元││││至104年7月24日止│註1│││├──┴─────┴─────────┴───┴───────┴────────────┤│註1: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24至36個月)加碼3.13%機動計息,即1.37%+3.13%=││4.5%│└───────────────────────────────────────────┘┌──────────────────────────────────────────┐│附表二:│├──┬──────┬─────────┬───┬──────────────────┤│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新臺幣)│(民國)│├────────┬─────────┤│││││逾期6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個月者,││││││原利率10%計算│以原利率20%計算│├──┼──────┼─────────┼───┼────────┼─────────┤│1│69萬8,099元│自102年12月25日起│4.5﹪│自103年1月26日│自103年8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起至103年7月25│清償日止││││││日止││├──┼──────┼─────────┼───┼────────┼─────────┤│2│29萬9,184元│自102年12月25日起│4.5﹪│自103年1月26日│自10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3年7月25│至清償日止││││││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