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法定代理人戊○○
1樓及相對人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甲○○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5年5月10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非所有權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