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聲請人 張芙凌 相對人王 鄧群英 代理人 王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中關於「否認子女」之記載,應更正為「認領子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並為家事非訟裁定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