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弄1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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