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號原告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323之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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