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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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曉中於民國102年4月14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黎明路2段與同路段335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因欲左轉至同路段335巷,而停等於路口右側路邊,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以由東往西方向起步橫越黎明路2段欲接至同路段335巷續行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左右有無車輛,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步橫越黎明路2段,致與沿黎明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由告訴人 李佳容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下肢多處擦傷、右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唐中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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