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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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李演美 即鉅東電氣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發票人應為「鉅東電氣工程行」,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鉅東電機工程行」,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廖健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鉅東電氣工程行李演│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2年10月10│13,650元│CKA0000000││││美│行│日││││├──┼─────────┼─────────┼──────┼──────┼──────┼──┤│002│鉅東電氣工程行李演│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2年10月10│13,650元│CKA0000000││││美│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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