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蕙君 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泰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仍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青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