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蕙君 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泰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事證仍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