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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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
反訴原告
被   告  許明賢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許賢棋 間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業於
民國102年10月14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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