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吸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陳美瓊 │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5日│13,300元│0000000│││││行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