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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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乙○○
被   告  郭捷濘郭桂梅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5日上午0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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