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0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16.53公克)、注射針筒內之海洛因液體5cc,均沒收銷燬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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