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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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被告綠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
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