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五一號),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嗣並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底至同年三月底間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八十九年沙簡字第二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