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