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47號被告 徐祥傑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337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依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0.337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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