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