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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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23號聲請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載貨證券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載明發行公司、受貨人(或運送人、託運人)及發行日、證券號碼等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方恒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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