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72號聲請人 李榮東 即六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十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六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同意就任為六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5月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5月4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六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尚待處分,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3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0月18日起展延至101年1月17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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