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蔡忠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褫奪公權1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1年│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1年│├────────┼─────────────┼─────────────┤│犯罪日期│84年1月間至84年6月間│83年年底至84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84年偵字第17848號│84年偵字第1784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實├──────┼─────────────┼─────────────┤│審│判決日期│89.01.21│89.01.2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8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決├──────┼─────────────┼─────────────┤││確定日期│89.03.25│89.03.25│├─┴──────┼─────────────┼─────────────┤│所犯法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第2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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