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然查,被告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已送執行,刑期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按,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