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5號返還入會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林春華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同意退會。
二、相對人願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正,給付方法:以匯款匯
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甲○○。
三、相對人願意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自九十
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消費券(等值
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該消費券於台北、高雄圓山大飯店皆
可使用,於林春華律師處領取。
四、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周麗珍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