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家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捌元整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榛於99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134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300元、消費款7,108元、預借現金5,
000元、已到期之利息1,026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108元自10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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