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 彭天來 送達代收人 馮彥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3號與被上訴人 陳其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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