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21號聲請人 羅培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英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秀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8年11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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