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建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