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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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請人 紀金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83ND0000000││149│149000││├──┼───────────────┼──────────────┼────┼───┼────┼───┤│0002│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6││├──┼───────────────┼──────────────┼────┼───┼────┼───┤│0003│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86ND0000000││85│85000││├──┼───────────────┼──────────────┼────┼───┼────┼───┤│0004│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68││├──┼───────────────┼──────────────┼────┼───┼────┼───┤│0005│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06│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88ND0000000││7│7000││├──┼───────────────┼──────────────┼────┼───┼────┼───┤│0007│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342││├──┼───────────────┼──────────────┼────┼───┼────┼───┤│0008│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4│4000││├──┼───────────────┼──────────────┼────┼───┼────┼───┤│0009│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993││├──┼───────────────┼──────────────┼────┼───┼────┼───┤│0010│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90ND0000000││2│2000││├──┼───────────────┼──────────────┼────┼───┼────┼───┤│0011│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76││├──┼───────────────┼──────────────┼────┼───┼────┼───┤│0012│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91ND0000000││57│57000││├──┼───────────────┼──────────────┼────┼───┼────┼───┤│0013│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