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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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蒲芝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