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6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郭年發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郭年發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

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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